26、储蓄业务有关的有价单证包括国库券,金融债券,政府债券,定额存单以及代理发行其它债券等由储蓄机构办理发行,兑付的有价单证。
27、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额每月固定,一般5元起存。
28、利率一般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
29、活期储蓄存折户的计息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30、挂失人如要求补发新存单时,储蓄机构应在补发的新存单上注明挂失补发字样。
31、按年装订的帐页、报表等启用日期分别为该年的1月1日和12月31日。
32、综合核算和明细核算的各种帐、簿、卡属于会计档案中保管十五年的档案。
33、跨年度发现差错,应编制蓝字反方传票冲正。
34、如次日发现记帐串户,应填制同一方向的红、蓝字冲正传票办理冲正。
35、有价单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并建立有价单证登记簿,按规定进行登记。
36、调阅已入库的传票,应履行必要的手续,并登记查(阅)会计档案登记簿。
37、储蓄机构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
38、储蓄利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主要具有鼓励作用、报酬作用、补偿作用杠杆作用。
39、客户在营业机构办理储蓄存款时必须向工作人员出示身份证 等有效证件。
40、采用“算头不算尾”方法计算储蓄利息时,指的是对整个存期而言,遇分段计息时,各段存期要头尾相连。
41、储蓄出纳错款属于责任事故,执行长款归公、短款自赔 的原则。
42、死亡绝户储蓄存款不论上缴国库或归集体所有,一律转账办理, 不付现金、 不计利息。
43、信用社凭 继承权证明书 为储蓄存款的合法继承人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44、在同一营业日内,一般电脑储蓄操作员不得兼任复核员 。
45、到期支取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时,存期内遇利率调整不 分段计息。
46、内部人员调阅会计档案时,应由调阅人出具借条,并经 主管会计批准方可调阅。
47、我国对储蓄存款实行保护和鼓励的政策。
48、编制会计凭证,要求内容真实、摘要简明、数字正确、字迹清楚、不得有任何涂改。
49、帐薄上的一切记载不得涂改、挖补、刀刮、皮擦和用药水销蚀。
50、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要落实专人管理,贯彻“证帐分管、证印分管”的原则。
51、储蓄机构可凭人民法院提供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协助法院办理划款工作。
52、残缺人民币的处理包括残缺人民币的兑换和损伤币的挑剔两项。
53、计算机应每日打印出科目日结单、运行日志、日计表,以及冲帐、删帐、调整积数清单等数据信息文件。
54、严格加强电脑软件、数据文件的管理,实行使用、保管、维护三分开。
55、根据储户的意愿,储蓄机构办理定期储蓄存款时,可以同时为储户办理定期储蓄存款到期自动转存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