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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招聘考试每日一练(4)

2015-04-01 09:48:15 弘新教育 来源:弘新教育

单项选择题
  
  1.在下列情况下,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的是( )。
  
  A.为了寻找失散亲友而在报纸上刊登出的寻人启示中使用的被寻人的照片
  
  B.为追捕逃犯而在通缉令上所使用的逃犯照片
  
  C.因新闻报道需要而使用他人的照片
  
  D.未经同意将获得福利彩票特等奖的获奖者照片用于广告宣传
  
  2.下列有关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公司实际控制人就是公司的控股股东
  
  B.通过投资关系,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是实际控制人
  
  C.通过协议,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是实际控制人
  
  D.通过人事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是实际控制人
  
  3.甲股份有限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公开发行新股,在董事会拟定的发行新股的方案中,哪项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
  
  A.委托某证券公司承销股票,公司自行收取股款
  
  B.该公司的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C.所有新股均为无记名股票
  
  D.该公司自行决定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股票
  
  4.下列有关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全部成员都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B.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必须有职工代表
  
  C.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D.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5.A公司汇票遗失,为B所拾,B之后转让给C公司,从C公司运走货物一批。C公司( )
  
  A.无权要求A公司付款
  
  B.有权要求A公司付款
  
  C.仅有权要求B付款
  
  D.既无权要求A公司付款,也无权要求B付款
  
  综合分析题
  
  2003年9月17日,某公司业务员丁先生到A市出差,当晚居住于该市四星级的阳光宾馆。丁先生按照宾馆相关管理规定将随身携带的一台价值2万5千元的笔记本电脑存放于宾馆贵重物品存放处保管。9月19日夜,阳光宾馆发生盗窃案,大量贵重物品被盗,其中也包括丁先生的笔记本电脑。案发后,宾馆工作人员已向公安部门报案,此案正在侦查过程中。就本案请回答下列问题:
  
  6、关于丁先生与宾馆之间的关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服务合同关系 B、租赁合同关系 C、保管合同关系 D、委托合同关系
  
  7、丁先生是否可以请求酒店赔偿,其请求赔偿的依据是什么?( )
  
  A、可以请求赔偿
  
  B、不得请求赔偿
  
  C、因为只要在保管期间被保管的物品丢失,保管人就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
  
  D、因为在保管期间被保管的物品丢失且可以证明系保管人保管不善所致,保管人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
  
  8、如果宾馆以将笔记本电脑放进了保险柜尽了必要的保管注意义务为理由进行抗辩,则宾馆可否免责?( )
  
  A、可以免责 B、不可免责 C、属于不可抗力 D、属于意外事件
  
  9、如果宾馆在店堂内醒目位置贴有告示称:旅客丢失物品本店概不负责,宾馆可否以此为理由免责?
  
  A、有言在先,可以免责
  
  B、不论有无告示,均不可免责
  
  C、如果丁先生注意到此告示,则酒店可以免责
  
  D、该告示内容不合法,但若旅客接受其内容亦会有效
  
  10、假设宾馆已对丁先生进行了赔偿,其后小偷被抓住,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宾馆可以要求小偷返还笔记本电脑
  
  B、丁先生可以要求小偷返还笔记本电脑
  
  C、如果宾馆取回笔记本电脑,丁先生可以从宾馆取回笔记本电脑,返还从宾馆处获得的赔偿金
  
  D、丁先生可以保有赔偿金同时取回笔记本电脑
  
  单项选择题
  
  1. D【解析】本题考查肖像权。《民通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虽然福利彩票最终的目的是用于公益事业,但发行彩票本身的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故符合侵害肖像权的两个条件。其他几种情形都不符合“以营利为目的”的条件。
  
  2. A【解析】根据《公司法》第217条第(三)项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 A【解析】A项表述错误,《公司法》第135条规定:“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公司法》第88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公司法》第89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据此,公司增发新股应由证券公司承销证券,由银行代收股款。
  
  4. A【解析】本题考查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组成。《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应注意,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职权没有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广泛,如没有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的职权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权利。
  
  5. B【解析】本题考查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据此,除非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否则享有票据权利,本题中未提到C公司属于这种情况,C公司应享有票据权利,可以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向其前手A公司要求付款。故本题答案为B。
  
  综合分析题
  
  6.AC【解析】顾客住店时服务合同关系,顾客交存贵重物品是保管合同关系。
  
  7.AD【解析】丁先生可以获得赔偿。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B【解析】虽然宾馆将笔记本放入保险柜中,但这并不说明保管人已经尽到了保管指责。根据《合同法》第369条第1款的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相当的注意,而不致于使保管物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毁损灭失。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为无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与保管自己物品同样的注意;保管合同为有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在本案例中,被盗本身即说明保管人存在疏忽,即有过失,因而不能免责。笔记本丢失的原因是被盗,既不是不可抗力,也不属于意外事件。
  
  9.B【解析】店堂告示属单方免责条款,不能说明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因而不具备法律效力,而且告示内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始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有如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10.ABC【解析】丁先生可以依所有权取回笔记本电脑,但必须返还宾馆给付的赔偿金。宾馆可以要求小偷返还笔记本电脑,因为宾馆已对丁先生进行过赔偿,因而取得了对小偷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宾馆可以要求丁先生要么取回笔记本返还赔偿金,要么放弃请求返还笔记本电脑而保有赔偿金,二者不可兼得,否则构成不当得利。